文號:青交所〔2021〕26號
發(fā)布時間:2023年4月27日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青島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青交所")產權交易過程中的網絡競價行為,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在青交所場內進行的網絡競價一次報價的項目適用于本規(guī)則。本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青島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青交所為競價提供交易平臺及相關服務,維護競價的正常運行。產權交易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要求參與競價。
第四條 意向方或意向方授權委托人在完成報名且經審核通過后,根據項目公告列出的競價時間、競價參數按時參與競價。
第五條 項目進入競價環(huán)節(jié),項目掛牌期間征集的合格意向方為網絡競價活動中的競買人,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為競價保證金,保證金處置按照《青島產權交易所保證金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六條 競買人在參與競價過程中應遵守競價系統設定的報價規(guī)則。
第七條 轉讓方應在項目信息披露中,公告競價方式、成交原則、起始價、競價時間和加價幅度等內容,一經設定不得修改。其中,起始價是指本場競價中合格意向方可報出的最低價格,任何報價均應不低于起始價,設定的起始價應不低于信息發(fā)布的掛牌底價。加價幅度是本場競價中報價加價的最小單位,不設加價幅度的項目報價時不受加價幅度限制。
保留價是本場競價中轉讓方同意達成交易的最低價格,唯一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的,本場競價失敗。保留價應不低于起始價,且僅為轉讓方可見。
第八條 青交所通過網絡競價系統后臺設定競價參數,一次報價競價參數包括起止時間、起始價和加價幅度等內容,競價參數一經設定不允許修改。
第九條 意向方應按照轉讓方公告的競價要求,通過青交所網絡競價系統在競價時間內進行報價,報價金額為起始價與加價幅度的非負整數倍之和,不設加價幅度的項目報價金額不得低于起始價格。同一意向方在競價時間內,最多可進行一次報價,報價成功后不得撤銷。根據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原則確定唯一最高價。
第十條 網絡競價一次報價的默認開始時間為工作日10點,默認競價時間為20分鐘,實際競價時間以項目公告約定為準。
第十一條 競價結束后,系統自動確定金額最高的報價為唯一最高價;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的最高報價時,系統自動確認報價時間最先的最高報價為唯一最高價。
第十二條 競價時間內,轉讓方不能查看任何意向方報價記錄,意向方不能查看本方報價以外的任何報價記錄;競價結束后,青交所可向轉讓方提供所有意向方報價記錄,意向方可查看本方報價及唯一最高價匿名報價記錄。
第十三條 競價結束后,若最高價大于或等于保留價,則本次競價成功,系統確認的本次競價唯一最高價即為競價結果,系統生成《青島產權交易所競價結果通知單》并發(fā)送給買受方,若買受方不能收到系統推送的通知單,可向青交所申請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獲取該通知單。
第十四條 競價結束后,若最高價小于保留價,或競價過程中未出現報價,則本次競價失敗并結束。
第十五條 在競價過程中如出現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競價活動不能正常進行或異常終止,應在排除系統故障或異常后再次組織競價。再次競價的競價時段參照故障發(fā)生前項目公告約定的競價時段設定,轉讓方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再次競價啟動后原報價記錄失效,競買人須重新報價,再次競價結束后成交原則按本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青交所。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則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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